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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管理


 1991年7月12日保加利亚第七届大国民议会通过了新宪法,这是自保加利亚1944年9月9日解放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。该宪法确定了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。基本原则如下:

  一、保加利亚是实行议会管理的共和国。强调国家的全部权力来自人民,它由人民直接地和通过宪法规定的机构实现。任何一部分人、政党或其他组织,国家机构或个人不得把实现人民主权的权力 攫为已有。

  二、保加利亚是实行地方自治的统一的国家,但不设区域自治机构。

  三、保加利亚是法制国家。它依据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进行管理。宪法是最高法,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。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不得因人种、民族、种族归属、性别、出身、宗教、 受教育程度、信仰、政治归属、个人和社会地位、财产状况等原因而受到任何权利限制或享受任何特权。公民有信仰自由、思想自由和宗教选择的自由、有集会、结社、出版、言论和游行的自由。公民有劳动权、得到社会保障、受教育权。有申诉、控告和请愿的权力。有服兵役、保护公共财产和纳税的义务。

  四、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、执法权和司法权,三权分立。

  五、保加利亚国家的政治生活建立在政治多元化原则的基础上。任何政党或意识形态不得成为国家的政党或意识形态。

  六、国家经济建立在“自由经济积极性”基础上。财产可以是私有和公共的。国有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应符合公民和社会的利益。土地是受国家和社会特殊保护的基本的全民财产。

  七、国家和地方管理机构。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,行使立法权并实行议会监督。部长会议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管理机关。保加利亚行政区划分大区和乡。乡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基本行政区域单位,乡的地方自治机关是乡委员会,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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